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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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傅子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鐔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95萬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及匯款記錄,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即無從推知劉鐔文即為聲請人所指通訊軟體對話記錄中之債務人),亦無從推知借款數額及應清償之數額究係為何?借款是否已屆清償期之情事等?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有債務人簽章並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收據、票據、可看出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各筆匯款明細紀錄之受款人姓名即為債務人劉鐔文、催告債務人還款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等。)
二、請釋明債務人應給付106年10月16日導航設備新臺幣6,000元之請求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催告還款期限。)
四、請提出債務人劉鐔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