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38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七0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八二二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一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