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08號聲請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號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洪真仁 即 洪榮義 分別於民國90年
3月21日、民國93年5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相對人及案外人 陳錦澤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50,000元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①民國90年3月21日、②民國93年5月10日均至民國12
0年3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 洪順良 於民國95年8月2日邀同洪真仁即洪榮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5年8月2日起至民國100年8月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6年5月2日起,洪順良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262,153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而洪真仁即洪榮義已於民國94年11月15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贈與於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50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恆春│山腳││156-35│建│0│1│73│全部││├──┼───┼────┼──┼──┼───┼─┼──┼──┼────┼───┼─────┤│002│屏東│恆春│山腳││156-17│建│0│1│49│5分之1││├──┼───┼────┼──┼──┼───┼─┼──┼──┼────┼───┼─────┤│003│屏東│恆春│山腳││158│旱│0│3│30│2030分│││││││││││││之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