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8號
公訴人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56、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載(如附件,被告被訴竊盜部分,另由本院為量刑協商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部分,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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