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7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嘉紘纖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嘉紘纖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嘉紘纖維有限公司(下稱嘉紘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於民國95年6月12日就任,並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清算人自就任後,即積極進行清算事務,發現嘉紘公司財產不足清償負債,依法向法院聲請破產,經本院以95年度破字第49號裁定駁回聲請,故未能如期完成清算程序。爰依法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5年6月12日就任嘉紘解散後清算程序之清算人,並於95年7月4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125號函准予備查,然因嘉紘纖維有限公司清算事務未能如期於6個月內終結,經本院裁定准予展期清算至96年12月11日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96年度司字第14
7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司字第125號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係於95年6月12日就任嘉紘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147號裁定准自96年6月12日起展期6月,至96年12月11日止,故本件應准自96年12月12日起展期6月,至97年6月1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