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戊○○
甲○○丙○○丁○○兼上二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己○○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96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等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己○○被訴殺人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等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