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16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聲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__為原告對住在__之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為原告之__,以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無訴訟能力,有為訴訟之必要,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依其所提出之診斷證明等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