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簡字第1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花簡字第15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吳孟哲
 訴訟代理人  楊登尊
 被   告  林靖堯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簡字第15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6月28日上午09時57分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李宜蓉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
捌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應自民國101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0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李宜蓉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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