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704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苡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母 江艾崙 於本票簽發已同意相對人發票之同意書。
二、相對人江苡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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