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390號債權人竑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權雲 債務人九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菊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債權人未表明得向九聖科技有限公司請求週年利率6%之依據。經本院民國106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5計算利息)。雖債權人具狀主張依票據法第28條第1、2項之規定得請求年息6%,然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僅有統一發票影本,未見任何如支票、本票等票據之釋明文件,顯與上揭法規規定不符,故依法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與前揭規定明顯有違,自屬無據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