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12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林政緯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6年7月
28日以新北警土刑字第1063381462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林政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政緯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106年7月25日下午17時5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巷口。
⑶行為:因交通違規遭執勤員警依法告發而心生不滿,當場
辱罵員警為流氓等語,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
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林政緯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現場對話譯文可證。
⑶現場錄影畫面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