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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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445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芊卉 即 陳方宜 發支付
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4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8,1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