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調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鄭湘穎
相 對 人  黃炫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
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有明文之規
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應繳納派法警
前往借提相對人之差旅費新臺幣1,600元,爰依首揭法條規
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上開提
解費用,以提解相對人出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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