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吳鴻宏
吳**
蔣土成
上列聲請人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一)相對人蔣土成應將高雄市○
○區○○段○○○○號(權利範圍七分之一)、880地號(權
利範圍三十二分之一)○○○區○村段○○○號(權利範圍一
百二十八分之一)地號等土地(以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
(下同)93年8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
復登記為相對人吳鴻宏所有;(二)相對人吳**應將系爭土
地於98年10月30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等訴
求,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本於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訴權,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
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
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