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胡皓辰 被告 洪秀宜 (原名: 洪沛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1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胡修辰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