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青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壹紙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不詳男子於民國103年6月10日中午12時43分許,持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有價證券在臺北市○○區○○○路○○號玉山銀行民權分行內,欲存入被告周青萍所有之玉山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提示兌領,經銀行交換票據前,以電話詢問韓貿開發有限公司會計,始發覺有異並報警而未支付上開款項,被告周青萍所涉本案,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偵字第27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偽造之有價證券,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05條規定「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核屬「專科沒收」之規定,自應依前開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周青萍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檢察官於104年6月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以104年度偵字第27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卷證可稽,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偽造之有價證券乙情,業經證人即韓貿開發有限公司董事 吳馥瑜 、證人即同公司股東 祝正思 證述綦詳,並有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台灣票據交換所103年6月26日台票總字第1030002390號函及附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扣案如附表所示票據在卷可按,可認附表所示之有價證券確係刑法第205條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標的,是檢察官聲請並無不合,應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亭如附表:
┌────────┬──────┬──────┬───────┬───┬────────┐│發票人│票號│面額│發票日│背書人│付款人│├────────┼──────┼──────┼───────┼───┼────────┤│韓貿開發有限公司│FA0000000號│新臺幣100萬│103年6月11日│祝正思│第一銀行吉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