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 黃春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6年1月10日刊登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106年1月10日太平洋日報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字號之公示催告案卷核閱綦詳。而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年7月10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2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蘇志鵬 │基隆一信仁二路分社│105年12月16日│新臺幣4萬元│M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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