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債權人 莊群輝 債務人 戴金鳳
黃何義 黃筱菁 黃筱姿 黃欣茹 黃雅庭 債務人 黃昱苓 法定代理人戴金鳳
一、債務人戴金鳳、黃何義、黃筱菁、黃筱姿、黃欣茹、黃雅庭及黃昱苓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於繼承自被繼承人 黃正忠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