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5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周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周素敏於民國95年7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銀
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68,883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