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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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正上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鳳珠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和通氫能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06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一0六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2日當庭移付調解成立,因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 郭念萱 於達成上開調解之準備程序中表示同意伊取回置於○○工廠内之「1.馬達1HP90比*1只。2.38L錐型漏斗加馬達*1組。3.U型攪拌入料漏斗含馬達*1組。4.透明視窗管雙頭快速頭7CM*1支。5.電動閥*8只。6.上蓋密封矽膠迫緊*3條」(下稱系爭設備),並經記明於該次準備程序筆錄,為準備另訴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設備、保全證據,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2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系爭事件經本院於112年7月12日進行準備程序,兩造合意移付調解,復於同日成立調解而終結。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調解成立後6個月內即112年7月28日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羅智文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