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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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0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鍾萬環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然該條僅在明定檢察官於執行單一確定裁判所生指揮當否之管轄法院。至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專屬檢察官之職權,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若經檢察官否准,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聲明異議。於此,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刑事訴訟法現制漏未規定,係屬法律漏洞。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則其對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與檢察官積極行使聲請權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2號裁定要旨)。
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84號裁定要旨)。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鍾萬環(下稱受刑人)因先前多次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5日以99年度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下稱甲案裁定,如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上開確定裁定註銷該署99年度執字第8642號指揮書,改以99年度執更維字第3344號指揮書執行;受刑人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9年9月6日以99年度訴字第228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乙案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該確定判決以99年度執維字第11517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並與甲案裁定有期徒刑12年10月接續執行;嗣受刑人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9年11月26日以99年度訴字第268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3年確定(下稱丙案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該確定判決以100年度執維字第197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並與乙案判決有期徒刑1年接續執行;嗣上開乙、丙案判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0年4月8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3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換發100年度執更字第1553號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等情,有本院99年度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86號、99年度訴字第2689號刑事判決、100年度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相關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㈡受刑人聲請意旨主張所犯甲案裁定所示之罪關於販賣第一級
毒品部分(即附件一編號3之部分),與丙案判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部分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云云;則受刑人係對檢察官怠於不聲請定刑聲明異議,然依前開說明,上開甲案裁定、丙案判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應為丙案判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對於本件聲明異議自無管轄權,故受刑人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即有未合。又本院既非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法就本件聲明異議即無管轄權,惟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僅就「判決」而為規定,針對「裁定」尚無類似或準用之明文,遂無從逕以管轄錯誤為由諭知移送他院審理。準此,受刑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林清鈞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甲案裁定(即本院99年度聲字第1596號裁定)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有期徒刑4月(已執畢)犯罪日期97.10.1397.10.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5318號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53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4754號97年度訴字第4754號判決日期97.12.2397.12.23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4754號97年度訴字第4754號判決確定日期98.01.1298.01.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20號(編號1-2定為有期徒刑1年)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20號(編號1-2定為有期徒1年)編號34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共4次(已發監)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7.08.24-97.10.0497.07.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24438號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244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591、593號99年度上訴字第591、593號判決日期99.04.2299.04.22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4246號99年度台上字第4246號判決確定日期99.07.0899.07.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642號(編號3-4定為有期徒刑12年)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642號(編號3-4定為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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