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7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蔡惠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即設籍在臺中市○○區○○路○
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應以該址為被告住所地。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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