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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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18號上訴人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滙峰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 律師
林翰緯 律師 鄭雯娗 律師 洪士凱 律師被上訴人 陳聰錦 (即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滙峰為上訴人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9日判決,於同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102年2月21日具狀向本院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已由 黃文擇 變更為黃滙峰,業據被上訴人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黃滙峰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林玉珮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