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90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蔡宜恭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次按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目的在於管理及清算被繼承人之遺產,倘無相當之遺產可供管理,自無選任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雍晉 (下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2月2日死亡後,其繼承人亦均已拋棄繼承,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借據、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18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當事人資料清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惟依本院調閱之被繼承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被繼承人名下無財產,經本院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遺產證明文件,該補正通知已於111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是本件被繼承人既無遺產可供管理,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