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2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422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陳浤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參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合計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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