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嫚瑩 等人間變更負責人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陳詠筑 應將和麟國際有限
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為相對人魏嫚瑩云云。惟在有限公司,依
法其負責人為董事或公司經理人,聲請人聲請意旨已非明確
。又董事應經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
股東中選任之,是無法逕與他人訂立契約或調解之方式同意
上開調解聲明即能變更董事,是聲請人之調解聲明顯不合法
律規定。且縱聲請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之
權利請求返還出資額,其僅得代位行使權行以保全其債權,
並無權就處分相對人即債務人魏嫚瑩之權利,是無從於調解
程序中與他人成立互相讓步之處分合意。復以聲請人自承相
對人陳詠筑為相對人魏嫚瑩之女,相對人魏嫚瑩履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更難認相對人等願對聲請人之金融機構消費借貸
債權能配合出面達成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件不能調解,
亦無調解必要,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