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嘉哲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本件被告張嘉哲之被繼承人為何人?提出該被繼承人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遺產清冊,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並以被繼承人全體遺產為撤銷之標的。
二、補正被告張**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號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同段267建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
  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正確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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