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嘉哲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本件被告張嘉哲之被繼承人為何人?提出該被繼承人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遺產清冊,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並以被繼承人全體遺產為撤銷之標的。
二、補正被告張**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號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同段267建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
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正確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