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投小字第61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
陳國偉
被 告 高寶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陸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