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二萬元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一份、同署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五三號執行案件送達證書二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份及拘提無著之報告一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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