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住臺南市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快樂丸(即搖頭丸)柒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MDMA(俗稱「搖頭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等,為違禁物,查獲之毒品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查獲之快樂丸(即搖頭丸)七顆,既有MDMA之成分,屬前開法律所規定之違禁物,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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