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4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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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除字第24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19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明偉┌──────────────────────────────────────────────────────┐│支票附表:93年度除字第248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沈麗燕 │第一商業銀行鶯歌分│93年8月19日│79,100元│0000000│││││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