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濩瑋(即郭文皓)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四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濩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濩瑋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裁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而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三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四年四月二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濩瑋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並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九八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而於一0三年六月三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一0四年四月二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胡宗淦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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