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70號上訴人 黃昭憲 上列當事人與 陳俞彣間 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郭宜芳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