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21號原告 李易穎 訴訟代理人 蔡長峰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廖吳章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吳育胤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5年10月21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5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