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智杰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105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9年9月23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年10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1月14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5月3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敬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