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3號抗告人即原告甲○○相對人即被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起訴,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9月10日以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於本院上開裁定前,已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有繳費收據一紙附卷可稽,足信屬實,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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