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陳清怡法官毛彥程┌────────────────────────────────────────────────┐│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鄧慶祝 │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行│98年10月31日│80,090元│AA0000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