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309號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被告甲○○與原告為夫妻,被告因工作關係長期派駐大陸,每二個月返台休假七日,民國97年8月31日被告從大陸返台,97年9月1日22時許,原告欲返家時,公司電話響,接起電話喂了幾聲對方不出聲音,查看來電顯示是家中號碼。原告立即返家,快到書房時,看見被告急忙躲進書房,原告深覺奇怪,欲推門查看,被告極力阻擋,當原告進入書房後,問被告為何撥電話不出聲音,卻遭被告辱罵三字經,並突然以手掌推原告,原告人往後傾以致頭去撞到牆壁倒地,原告想反擊,再次遭受被告辱罵及手掌毆打胸部,抓頭二次撞牆,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且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0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培元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