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建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工程款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91號上訴人台灣乙島空間桁架膜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青長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
林秉欣 律師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鄧家基 訴訟代理人 李昌煥
李姿慧 林月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工程款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許紋華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鐘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