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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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錦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錦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錦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錦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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