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021號上訴人艾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裕德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蘇芃律師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月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瑜娟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