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30號聲請人 黃淑華 (麥得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麥得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0年六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麥得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99年6月6日就任,應於99年12月5日清算完結,惟因尚有債權,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執字第296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9年6月15日拍定,尚未分配完成,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9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0年6月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