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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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政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圖因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判決之法院分別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日期為民國103年2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日期為103年10月14日),有如附表所示各該案號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件最後判決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始為適法。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26日│102年12月25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093│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92││年度案號│號│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9號│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202號││事實審├──┼─────────────┼─────────────┤││判決│103年2月20日│103年10月14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9號│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202號││判決├──┼─────────────┼─────────────┤││確定│103年3月11日│10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