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1308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所查扣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非制式子彈4顆,係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月2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三、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1308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後查無具體犯罪對象及犯罪事實,逕予簽結在案,有該案104年3月3日簽呈1紙存卷可考。而該案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該局所出具之104年1月2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是上開改造手槍1枝,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禁止持有之槍枝無訛,聲請人就此部分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子彈4顆,業經鑑定機關試射,其火藥部分已因擊發而燃燒殆盡,其餘部分亦裂解為彈頭及彈殼,不復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自非屬違禁物,聲請人對之聲請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