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4號聲請人 陳裕豐 相對人 林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票字第3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2年8月12日│5,000,000元│102年11月13日│102年11月13日│CH112244││├──┼───────┼─────────┼───────┼──────────┼────────┼──┤│002│102年8月15日│5,000,000元│102年11月13日│102年11月13日│CH112243││├──┼───────┼─────────┼───────┼──────────┼────────┼──┤│003│102年8月12日│1,000,000元│102年11月15日│102年11月15日│CH112248││├──┼───────┼─────────┼───────┼──────────┼────────┼──┤│004│102年8月12日│2,000,000元│102年11月15日│102年11月15日│CH112236││├──┼───────┼─────────┼───────┼──────────┼────────┼──┤│005│102年8月12日│1,000,000元│102年12月15日│102年12月15日│CH112239││├──┼───────┼─────────┼───────┼──────────┼────────┼──┤│006│102年8月12日│1,000,000元│103年1月15日│103年1月15日│CH112247││├──┼───────┼─────────┼───────┼──────────┼────────┼──┤│007│102年8月12日│8,000,000元│103年4月15日│103年4月15日│CH112246││├──┼───────┼─────────┼───────┼──────────┼────────┼──┤│008│102年8月12日│2,000,000元│103年8月15日│103年8月15日│CH112240││├──┼───────┼─────────┼───────┼──────────┼────────┼──┤│009│103年4月19日│2,000,000元│103年8月30日│103年8月30日│TH476707││├──┼───────┼─────────┼───────┼──────────┼────────┼──┤│010│103年4月19日│6,500,000元│103年8月30日│103年8月30日│TH476712││├──┼───────┼─────────┼───────┼──────────┼────────┼──┤│011│103年4月19日│1,920,000元│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TH47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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