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03號原告 陳王素美 原告 陳國昌 原告 陳榮騰 原告 陳芳玲 原告 陳秀慈 原告 陳柔諺 被告 陳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返還登記為原告陳國昌、陳榮騰名下所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陸萬捌仟肆佰捌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附表:
┌──────┬───┬────┬────┬─────┐│土地標示地號│面積│權利範圍│104年1月│價值│││(㎡)││公告現值│(新台幣)│├──────┼───┼────┼────┼─────┤○○○區○○段│68│1/5│2900元│39440元││五寮小段││││││16-2地號│││││├──────┼───┼────┼────┼─────┤○○○區○○段│4188│1/5│2900元│0000000元││五寮小段││││││17-4地號│││││├──────┴───┴────┴────┼─────┤││價值總計:│││0000000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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