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4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叁仟叁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241635元│自民國101年09月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002│142587元│自民國101年09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85%計算│├──┼─────┼──────────┼─────┼────────┤│003│28560元│自民國101年09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85%計算│├──┼─────┼──────────┼─────┼────────┤│004│119718元│自民國101年09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4479號)
(一)債務人吳進福於民國98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800,
000元,約定自民國98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02年0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28日止累計261,973元正未給付,其中241,635元為本金;19,354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進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05日止累計311,374元正未給付,其中290,865元為消費款;10,332元為循環利息;10,17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004)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