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99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榮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728號),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而為判決如下:
主文蔡榮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蔡榮智前科素行部分更改為「蔡榮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4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民國
99年3月11日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出所,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其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9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於98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98年度朴簡字第15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罪接續執行至99年7月28日,所餘徒刑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在案。」等語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99年3月11日因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停止執行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應依法逕行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戒治處分執行完畢,猶未知警惕而再犯本案,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施用毒品,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被告坦承犯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高文靜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1年度毒偵字第728號││被告蔡榮智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嘉義縣水上鄉大堀村4鄰大堀尾3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蔡榮智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43號裁定令入強制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99年3月16日強制戒治期滿,由││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另││於97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9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傷害案件,經同││一法院以98年度朴簡字第15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罪接續執行至99年7月28日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4月19日10時許││,在其嘉義縣水上鄉○○村0鄰○○○00號住處後方工寮,││以燒烤方式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蔡榮智之自白。│1、曾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事實。││││││2、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被告之尿液經檢驗結果呈甲│││││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3│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完畢釋│││││表各1件。│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2級毒品罪之事實。│││└──┴───────────┴────────────┘││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檢察官王振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書記官林浩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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