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46號聲請人台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英 相對人 李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14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6年12月28日│18,000元│97年5月28日│97年5月28日│TH0000000││├──┼──────┼───────┼──────┼──────┼─────┼──┤│002│96年12月28日│18,000元│97年6月28日│97年6月28日│TH0000000││├──┼──────┼───────┼──────┼──────┼─────┼──┤│003│96年12月28日│18,000元│97年7月28日│97年7月28日│TH0000000││├──┼──────┼───────┼──────┼──────┼─────┼──┤│004│96年12月28日│18,000元│97年8月28日│97年8月28日│TH0000000││├──┼──────┼───────┼──────┼──────┼─────┼──┤│005│96年12月28日│18,000元│97年9月28日│97年9月28日│TH0000000││├──┼──────┼───────┼──────┼──────┼─────┼──┤│006│96年12月28日│18,000元│97年10月28日│97年10月28日│TH0000000││├──┼──────┼───────┼──────┼──────┼─────┼──┤│007│96年12月28日│18,000元│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TH0000000││├──┼──────┼───────┼──────┼──────┼─────┼──┤│008│96年12月28日│18,000元│97年12月28日│97年12月28日│TH0000000││├──┼──────┼───────┼──────┼──────┼─────┼──┤│009│96年12月28日│18,000元│98年1月28日│98年1月28日│TH0000000││├──┼──────┼───────┼──────┼──────┼─────┼──┤│010│96年12月28日│18,000元│98年2月28日│98年2月28日│TH0000000││├──┼──────┼───────┼──────┼──────┼─────┼──┤│011│96年12月28日│18,000元│98年3月28日│98年3月28日│TH0000000││├──┼──────┼───────┼──────┼──────┼─────┼──┤│012│96年12月28日│18,000元│98年4月28日│98年4月28日│TH0000000││├──┼──────┼───────┼──────┼──────┼─────┼──┤│013│96年12月28日│18,000元│98年5月28日│98年5月28日│TH0000000││├──┼──────┼───────┼──────┼──────┼─────┼──┤│014│96年12月28日│18,000元│98年6月28日│98年6月28日│TH0000000││├──┼──────┼───────┼──────┼──────┼─────┼──┤│015│96年12月28日│18,000元│98年7月28日│98年7月28日│TH0000000││├──┼──────┼───────┼──────┼──────┼─────┼──┤│016│96年12月28日│18,000元│98年8月28日│98年8月28日│TH0000000││├──┼──────┼───────┼──────┼──────┼─────┼──┤│017│96年12月28日│18,000元│98年9月28日│98年9月28日│TH0000000││├──┼──────┼───────┼──────┼──────┼─────┼──┤│018│96年12月28日│18,000元│98年10月28日│98年10月28日│TH0000000││├──┼──────┼───────┼──────┼──────┼─────┼──┤│019│96年12月28日│18,000元│98年11月28日│98年11月28日│TH0000000││├──┼──────┼───────┼──────┼──────┼─────┼──┤│020│96年12月28日│18,000元│98年12月28日│98年12月28日│TH0000000││├──┼──────┼───────┼──────┼──────┼─────┼──┤│021│97年1月11日│30,000元│97年6月11日│97年6月11日│TH0000000││├──┼──────┼───────┼──────┼──────┼─────┼──┤│022│97年1月11日│30,000元│97年7月11日│97年7月11日│TH0000000││├──┼──────┼───────┼──────┼──────┼─────┼──┤│023│97年1月11日│30,000元│97年5月11日│97年5月11日│TH0000000││├──┼──────┼───────┼──────┼──────┼─────┼──┤│024│97年1月11日│30,000元│97年8月11日│97年8月11日│TH0000000││├──┼──────┼───────┼──────┼──────┼─────┼──┤│025│97年1月11日│30,000元│97年9月11日│97年9月11日│TH0000000││├──┼──────┼───────┼──────┼──────┼─────┼──┤│026│97年1月11日│30,000元│97年10月11日│97年10月11日│TH0000000││├──┼──────┼───────┼──────┼──────┼─────┼──┤│027│97年1月11日│30,000元│97年11月11日│97年11月11日│TH0000000││├──┼──────┼───────┼──────┼──────┼─────┼──┤│028│97年1月11日│30,000元│97年12月11日│97年12月11日│TH0000000││├──┼──────┼───────┼──────┼──────┼─────┼──┤│029│97年1月11日│30,000元│98年1月11日│98年1月11日│TH0000000││├──┼──────┼───────┼──────┼──────┼─────┼──┤│030│97年1月11日│30,000元│98年4月11日│98年4月11日│TH0000000││├──┼──────┼───────┼──────┼──────┼─────┼──┤│031│97年1月11日│30,000元│98年3月11日│98年3月11日│TH0000000││├──┼──────┼───────┼──────┼──────┼─────┼──┤│032│97年1月11日│30,000元│98年2月11日│98年2月11日│TH0000000││├──┼──────┼───────┼──────┼──────┼─────┼──┤│033│97年1月11日│30,000元│98年5月11日│98年5月11日│TH0000000││├──┼──────┼───────┼──────┼──────┼─────┼──┤│034│97年1月11日│30,000元│98年7月11日│98年7月11日│TH0000000││├──┼──────┼───────┼──────┼──────┼─────┼──┤│035│97年1月11日│30,000元│98年6月11日│98年6月11日│TH0000000││├──┼──────┼───────┼──────┼──────┼─────┼──┤│036│97年1月11日│30,000元│98年8月11日│98年8月11日│TH0000000││├──┼──────┼───────┼──────┼──────┼─────┼──┤│037│97年1月11日│30,000元│98年9月11日│98年9月11日│TH0000000││├──┼──────┼───────┼──────┼──────┼─────┼──┤│038│97年1月11日│30,000元│98年10月11日│98年10月11日│TH0000000││├──┼──────┼───────┼──────┼──────┼─────┼──┤│039│97年1月11日│30,000元│98年12月11日│98年12月11日│TH0000000││├──┼──────┼───────┼──────┼──────┼─────┼──┤│040│97年1月11日│30,000元│99年1月11日│99年1月11日│TH0000000││├──┼──────┼───────┼──────┼──────┼─────┼──┤│041│97年1月11日│30,000元│98年11月11日│98年11月11日│TH0000000││└──┴──────┴───────┴──────┴──────┴─────┴──┘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