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157號
原   告  王從仁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景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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