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157號
原 告 王從仁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景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昰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157號
原 告 王從仁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景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昰澧